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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是在全球分享经济热潮下迅速发展成为“互联网+交通出行”领域的典型代表的。由于网约车司机能以较低成本调动闲置车辆,乘客能以较低的成本解决自己的出行问题,故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网约车中有很多的参与者,司机作为其中之一,其通过从事网约车运营行为取得的收入,根据税法的“可税性”理论,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由于实践中未对C2C网约车司机进行征税的行为,导致国家财政收入遭受巨大的损失,且营造了一种对已经依法纳税的网约车平台、B2C网约车司机和传统出租车司机的税收不公平竞争的环境,有违税收横向公平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对C2C网约车司机个税征管问题展开研究。本文内容,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成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网约车司机个税征管的一般问题。本部分首先研究了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包含“平台自购车辆+平台自雇司机”模式、“平台租赁车辆+平台用工司机”模式、“私家车+私家车车主”模式三种。其次,研究了网约车司机相较于传统出租车司机,其运营具有市场准入门槛低、交易渠道电子化、工作形式灵活化、运营目的多元化和属地管辖被弱化等特点。再者,基于前两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简单,故重点研究了私家车模式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然后,根据收益性、营利性、公平性、效率性与可确定性这五个标准,得出网约车司机通过运营取得的收入具有可税性。最后,通过降低征管难度和增加税收收入以及规范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三个方面分析了对网约车司机个税征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网约车司机个税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现状部分,根据相关法律对网约车的监管设计得出对C2C网约车司机个税征管将沿用传统出租车司机个税征管体系。对于问题部分,结合网约车司机运营的特点,对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征收个税时会出现:确定纳税主体有困难、应税项目性质不明、成本扣除面临难题、纳税地点被虚化、纳税申报负担过重和税务稽查存在困难等问题。第三部分:域外网约车司机个税征管经验及启示。主要研究了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和美国等国家对网约车个人服务提供者征收个税的税收征管经验,并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网约车司机个税征管的完善。解决问题之前,先指出对网约车司机个税征管应遵循的原则,包括规制与激励并重原则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在原则的指导下,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包括:完善税务登记制度以确定纳税主体、明确应税项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标准里程法”确定可扣除的营业成本、以车辆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对网约车平台的纳税申报义务进行特别规定和利用电子发票管理平台强化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