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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规定不仅内容单一,而且条款的具体规定也很模糊,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纠纷诉讼的权利的诉讼时效为期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起计算日期。但是,自继承开始的日期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申请。仅仅规定了继承纠纷的时效及权利主体,而且仅用“继承纠纷”这一模糊的概念来概括所有的关于继承方面的纠纷,对于该权利的本质、权利义务关系及具体的适用范围均未作详细规定。这导致了在理论上众说纷纭,看法不一;在运用上混乱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这不符合现在立法技术的发展理念,也与我国的社会发展严重脱节。为了更好保护真正继承人的法益不受侵犯,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规定。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案件导入与问题的提出。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两个具体不同的案例,并对案例的分歧及争议焦点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说明我国现阶段继承纠纷的复杂性及立法的缺陷不足。第二部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含义及性质争议。本部分主要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定位分析。由于学者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认识不同,定义也不尽相同。本文在具体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基于倾向的折中说性质定位,给出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具体定义。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本文在充分分析了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将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定位于折中说,并给出相关了理由及意义。继承回复请求权兼具继承地位的回复和遗产的回复双重属性,两者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的最终目的不是继承资格的确认,而是返还真正继承人受侵害的遗产,确认继承资格是达到目的的必要过程。这样既保护了真正继承人的权益,也节约了诉讼资源。第三部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构成与行使。明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本文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部分,文章将会对每一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问题,本文主要从行使主体、行使效力、抛弃问题以及与其他请求权关系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论述。第四部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问题。本部分主要介绍分析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论述我国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不足及缺陷,为我国立法提出可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