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收容教育制度已在立法、司法上出现了严重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正当性危机。本文从收容教育制度的产物——收容教育所为切入点,从法理、政策、实践管理层面来分析如何解决收容教育制度产生的问题。本文详细分析了中国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可归纳为如下三方面:从法理层面上看,收容教育制度赖以存在的法律依据严重滞后,违背了在法的同一位阶“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破坏了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严谨性。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质争议颇多且收容决定程序非司法化,有违法律的程序正义理论。从政策层面上看,收容教育制度有悖于我国依法治国政策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等理念。社会主义法制系列理念的普及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权意识,人权保护已深入人心。公平正义、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己成为执法的价值追求。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价值效益已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社会的主需求。从实践层面上看,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具有抽象、随意性,收容教育所在管理体制上突破不了传统监禁刑的束缚,收容决定的行政程序使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滋生腐败空间,发挥不了收容教育制度昔日的改造功能。在对收容教育制度的分析研究中,本文跳出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之争,研究提出了收容教育的替代制度——矫治制度。并详细阐明了矫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前景。根据矫治制度的出发点,分析了矫治制度对收容教育对象的可行性,确立了对卖淫嫖娼者进行矫治的原则,确立了矫治制度下的司法程序及矫治制度的具体运作模式。本文介绍了程序正义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根据程序正义理论的内容,笔者设计了新的矫治制度下的司法程序,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公安部门负责对卖淫嫖娼案的立案侦查,侦查属实,认为违法人员符合矫治条件的,移送县一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按简易程序来公开审理。经过双方公开的举证和质证后,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则由独任审判员当场公开宣判。独任审判员根据当事人行为的轻重,裁决当事人在矫治所或在社区执行矫治。反之,则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按一般卖淫嫖娼案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理。若双方对审判结果不服,可按照行政诉讼的上诉审程序进行上诉。当查处的案件有涉及到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作为刑事案件报人民检察院批捕;司法部门负责卖淫嫖娼人员的行为矫正。专门的矫治所由司法部门领导筹建,从尽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最大的效果来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接收现行的收容教育所进行改建,在原有基础上重新规划。根据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笔者分析了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原因,收容教育制度作为制度非均衡的一种过剩产品,它的供给与需求随着社会背景的变迁而产生矛盾。而作为它的深层次的矛盾则来自社会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