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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犯罪,对之进行研讨,有利于理论上加深认识,实践中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国内有关本罪研究的论文与专著来看,相关论述主要集中在本罪的构成特征,犯罪故意的形式与产生时间,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的区别等方面,而对本罪的概念,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在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犯意进而诈骗之行为如何定性,本罪条文评析等方面,尚探讨不多。笔者在较详尽地研读有关论文、专著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理论与刑法理论,就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司法认定、条文评析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抛砖引玉。 本文的主要论点包括: 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主体、虚假担保、虚假履行、逃匿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诈骗与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诈骗包含非法占有目的,合同的形式因诈骗故意产生时间不同而不同,合同的种类受文义解释的限制。 3、合同的效力、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案件的定性中起着重要作用,三者的不同组合将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4、对合同诈骗罪条文可做如下修改:(1)取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将“签订”改为“订立”;(3)将“财物”改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4)取消“没有实际履行能力”;(5)删除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