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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熊,这个响亮的名字或许是过去百年中为数不多甚至是唯一可以让中国人骄傲的法律人。20世纪20年代,他在美、德、法三国游学,师从惹尼(Gèny)、斯丹木拉、庞德,先后结交了霍姆斯、卡多佐、威格摩尔、马里旦,曾经担任过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夏威夷大学和新泽西州西东大学的法学教授。这样一位可以在美国法学界立足并与诸位法学大师建立深厚友谊的人也许能够为上述的疑问提供一种解答的思路。吴氏曾被喻为“作为东西方之间桥梁的人物”,试图以一己之力推动东西法律思想的交汇。吴氏曾以“the growing natural law”(在进化中的自然法)来概括自己的法律思想,精辟之处不言而喻。从吴氏的整个法学研究生涯来看,其自然法思想只是一个阶段性的产物,既非其终极思想,亦非他学术研究的最后归所。故而,称之为“吴氏晚期法律思想”并不恰当,与其混淆视听,不如正本清源,说得更为准确一些。之所以题为“自然法的成长”不过是借用吴氏自评中的“the growing natural law”,若要重述他的法学思想莫过于使用“the growth of natural law”为佳,故译为“自然法的成长”以求客观、真实地还原吴氏的自然法思想。无疑,吴氏的自然法思想是以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学为蓝本,建筑于基督教义之上,其中“上帝”是永恒不灭的,其中的某些基本概念也是缘于对基督精神的感悟。一直以来,“正义”都是自然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自古希腊以来,不同时代的自然法学家都对正义做出了不同解读,吴氏也不例外。在他看来,正义乃是法律大厦的基石,法律的价值、追求乃至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的争议都可在对正义的探讨中得以展现。能够得到历史验证的法学才是真正的法学思想,因而吴氏以基督教自然法分别对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发展历史和中国过去千年的政治法律思想做出解读。尽管这两种解读的方法和立意有所不同,然而意在复兴自然法的努力却是殊途同归的。面对前人的法律思想,作为后世的法律人,或许最急于解答的还是“缘何中国法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仍没有人能跻身世界法学大师之列呢?”吴氏的法律思想在西方世界和中国大陆均未产生深刻的影响,但是作为一种国人尝试接近西方法学界的努力,吴氏还是给后世子孙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东西。回眸中国法学的百年历史,真正成名成家者本就不多,如此热衷于沟通中西方文化的法学家可能也惟有吴氏一人。面对前人未尽的事业,这一创建享誉世界之“中国法学”的重任已经落在新一代法律人的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