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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中,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营业资产的自由转让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产效用,原则上资产收购方不会当然地承担卖方公司的任何债务包括潜在侵权债务,此即资产收购中的债务不承担原则。由于债务不承担原则会导致潜在侵权债权人的利益无法获得保护,而保护潜在侵权债权人的利益又存在着必要性,所以美国法院在基本遵守资产收购中的债务不承担原则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情形下,即收购公司明示或默示承担卖方公司的潜在侵权责任;资产收购实质上是逃避潜在侵权责任的欺诈性转让行为;资产收购构成了事实合并;收购公司纯粹是卖方公司的延续;收购公司享有卖方公司的全部或实质全部营业利益;收购公司收购了卖方公司的一条生产线并继续生产同样的产品时,突破债务不承担原则的限制,允许卖方公司的潜在侵权债权人诉请收购公司承担偿债义务,此时收购公司被视为卖方公司的后继者,其如同卖方公司本身一样需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卖方公司的债务,即承担后继者责任,以此为潜在侵权债权人提供一个从收购公司获得救济的途径,并防止市场主体通过资产收购行为恶意逃避其潜在侵权责任,如某生产缺陷产品的公司在取得暴利后,公司的所有者通过重新设立一个新公司收购旧公司的整体资产并解散旧公司的方式逃避潜在产品侵权责任,然后以新公司的形式继续从事原经营业务。这种在特定情形下使收购公司承担后继者责任的规则即后继者责任规则,是债务不承担原则的例外。鉴于我国基本无类似规则,且缺乏在资产收购中保护潜在侵权债权人利益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文选择以后继者责任规则为研究对象,以期对完善我国在资产收购中对潜在侵权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资产收购中债务不承担原则的局限与后继者责任规则的兴起。在界定了资产收购的概念,并分析了资产收购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探讨了资产收购中债务不承担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其局限;论证了保护潜在侵权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并介绍了债务不承担原则的例外即后继者责任规则的起源及发展,分析了后继者责任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是关于后继者责任规则的适用及其理论基础。具体阐述了如何适用后继者责任规则的四种传统理论及两种新型理论,同时研究了后继者责任规则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资产收购和破产资产收购中的特殊运用情形,并探求了后继者责任规则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对后继者责任规则的借鉴。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资产收购中潜在侵权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立法的现状。其次,论述了我国如何引入后继者责任规则。指出我国最终在多大的范围内适用后继者责任规则,能够给多大范围的上述潜在侵权债权人提供一个救济途径,关键是一个立法价值判断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要看立法者究竟更重视保护资产受让人的利益、债务不承担原则的价值,还是更重视保护潜在侵权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