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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其在感召犯罪人认罪伏法、悔过自新以及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的功效,因而我国自古以来就重视自首制度的科学制定。本文结合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分五章对一般自首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研究。第一章研究自首的本质。该章首先论述了哲学上本质与现象的概念,指出本质的三个特征,然后以此为基础评析了刑法理论界有关自首本质的六种不同观点,最后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即自首的本质应是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如实举发自己的罪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二章研究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该章首先介绍了一般自首的含义,指明了本文研究的对象仅是一般自首,即刑法典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内容。然后提出了自首成立的三要件观点。但本文的三要件内容与传统三要件的内容存在显著差异,笔者将“自动投案”的含义进行了重新界定,指出其仅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而不包括犯罪人要将自己的人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一内容,这样一来不能脱逃的含义就无法涵盖其中,而应在第三要件中讨论;第二要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应包含如实供述不能翻供,而不应放在第三要件中讨论;第三要件“接受国家审查与裁判”的内涵要丰富得多,其实质含义是要听从司法机关的要求保证在案,不得妨碍司法机关对其审查与裁判,而不得脱逃只是该要件内容的一部分。第三章研究自动投案。该章又分三节,第一节研究自动投案的时间,探讨了自动投案应存在的时间范围问题、犯罪人接到司法机关口头通知后能否成立自动投案问题,以及形迹可疑型自动投案的认定问题。第二节研究自动投案的自动性,探讨了“自动性”与“主动性”的区别问题、“陪首”和“送首”的认定问题,以及亲友带领司法人员抓捕犯罪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问题。第三节研究自动投案的方式,重点分析研究了原地待捕型自动投案问题。第四章研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章探讨了两大问题,一个是对于“罪行”应如何理解,本文认为罪行应为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犯罪事实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当时的客观、主观方面的情况,而不包括犯罪人的身份等个人信息。另一个是犯同种数罪而仅如实供述部分罪行的,应如何认定自首问题。本文认为应与异种数罪一样“分而论之”,将有自首情节与无自首情节的同种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第五章研究接受国家审查与裁判。该章解释了该要件的含义,其比传统自首三要件的含义要丰富,指犯罪人必须听从司法机关的指示保证在案,不得妨碍司法机关对其审查与裁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司法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犯罪人应听从安排将自己的人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不得逃跑;二是如果司法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犯罪人应听从司法机关的传讯,随传随到、保证在案,并不得逃跑或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