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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是指,侦查人员在无法控制原始载体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信息终端,对目标电子数据进行远程访问,并采用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收集。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具体措施的适用条件模糊,启动与审批程序不明确,这一侦查方式所带有的侵入性对于个人隐私以及网络信息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若得不到合理的规制和监管,将会带来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权力的滥用,对于公民合法权益构成极大威胁。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包括在线提取公开数据和网络远程勘验,网络远程勘验包括一般网络远程勘验和技术侦查。除对公开发布的数据进行提取以外,其他网络在线提取行为都属强制性侦查行为,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会给公民个人隐私权、公民个人信息权和公民诉讼权利带来风险。在网络时代,个人几乎所有的信息都储存在个人电脑或手机中,通过网络在线提取手段进入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提取电子数据的行为可能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造成侵犯。此外,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也可能给公民诉讼权利带来风险。人力物力方面占据优势地位的侦查机关,在电子数据提取、分析能力的加持下,本就在控辩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将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为规范包括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在内的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9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和《规则》均对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相关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行为,然而仍然存在规则不够明确、规范不够严谨、规定的法律界限不够清晰等问题。例如,任意性侦查与强制性侦查的区分不够明确,初查阶段与立案阶段的数据侦查的区分不够明显,对取证主体的规定比较模糊,与《刑事诉讼法》的协调性不足。通过对域外电子数据规则的研究,借鉴美国第四修正案和判例法以及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的相关原则与规则,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建立针对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令状规则;第二,建立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证据展示制度;第三,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对于敏感数据提供更严格的保护措施;第四,赋予数据主体知情权、更正权与擦除权。在构建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制度时,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以及目的限制原则。取证主体不仅应当是有侦查权限的侦查人员,而且应当具备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资质。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应加强辩方获得和运用数据的能力,重视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