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改革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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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过5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目前其资产规模仅次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发放的农业贷款占到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量的80%以上,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但是,我国农村信用社整体资产质量差、行业亏损面大、发展后劲不足,这些不利因素已经严重制约了其支持“三农”发展重要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成败不仅关系到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成败,更关系到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较为曲折,且一直未能找到一个准确的定位,改革指导思想不断出现反复。模糊的定位和指导思想导致农村信用社体制和机制上业已存在的矛盾不断激化,突出表现在:产权约束弱化,产权主体应有的权利被逐渐剥夺,进而对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产权关系和互助合作等方面造成严重侵害;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权归属始终定位不清,在外部政治、经济因素和各方利益集团的作用下,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归属进入了一个“收—放—收”的怪圈。因此,如何明晰产权关系、理顺管理体制成为破解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  通过归纳、总结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历程,以及对比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轨迹,可以看到,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强制性制度变迁是贯穿我国农村信用社50多年改革期间的主要特征,并由此导致我国农村信用社特有的“权力倒置”结构—信用社产权主体(社员)和政府(或其代位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解决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和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合作制改革推进外力入手,打破政府过度干预改革的惯例,让我国农村信用社重新回归到诱致性制度变迁之路上来。结合我国“三农”发展实际,回归真正的合作制,还权于社、还权于民(社员),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主体发挥职能作用,是符合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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