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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订刑法生效以来,在刑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聚众斗殴罪相关相关问题的疑点越来越多。研究聚众斗殴罪的相关特征,无论是对于立法的完善,还是对于司法操作的规范,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条文规定为主线,以相关理论争议为重点,以先引用、后评议、再归纳、最后提出自己主张为脉络,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情节、犯罪形态等诸问题展开阐述。全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五章及后记,共七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缘起、意义及论文目的。第一章介绍了聚众斗殴罪的基本范畴。首先,本章介绍了现在有关聚众斗殴罪的定义的理论纷争,然后对各种定义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所主张的聚众斗殴罪的定义。随后,本章介绍了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及地区对聚众斗殴类似问题的立法规定,并展开略论。第二章介绍了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包括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本章首先分别对犯罪构成各个要件的诸观点加以一一介绍,然后对各个观点加以分析。在分析各个观点的基础上,本章把重点放在了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具体确定上,先后分析了该罪的主要客体——公共治安秩序管理与随意客体——人身、财产权利,又分析了犯罪主体之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及不满16周岁之“众”,还分析犯罪主观方面中的聚众斗殴故意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及斗殴故意的单方性。最后,文章分析了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第三章介绍了聚众斗殴罪存在的价值。本章首先介绍该罪存在的刑法价值,然后介绍了该罪存在的社会价值,指出本罪在现阶段不应被废除。第四章介绍了聚众斗殴罪法律适用中的相关问题。首先,本章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分别介绍,对“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持械聚众斗殴”的具体理解加以分析。然后,本章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详细介绍,本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在本部分,文章在介绍并分析“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法律适用的各种主张的基础上,提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分为由行为人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以及无主观罪过引起三种情形,在对刑法第292条第2款进行理解时,应做限制解释:“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是指在聚众斗殴达到对他人造成伤害具有现实危险性的程度时,对他人造成重伤、死亡,而不能包括仅仅是由于殴打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此款应属于法律的注意规定。本部分还介绍了对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处罚及具体罪名的确定问题。第五章介绍了聚众斗殴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否存在正当防卫及该罪的司法认定诸问题。本部分提出聚众斗殴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预备及中止形态,但是特殊情形下可以存在正当防卫。另外,本部分还对聚众斗殴罪的罪与非罪问题进行了介绍。最后一部分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