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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首要前提条件是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是有效的,透明的证券市场才能良性发展。然而,从前些年的琼民源、银广夏,到这几年的绿大地、五粮液,诸多虚假陈述案例一再警醒我们,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透明,有关信息披露的问题还很多。如何提高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一直困扰着我国学术界。虽然我国政府也很重视这个问题,先后推出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范,比如证监会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深交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等等,但是事实上这些措施都收效甚微。唯物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依据,起决定作用。所以本文的逻辑思路是,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必须从公司治理机制本身入手。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存在许多公认的缺陷,比如产权结构不尽合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会计基础薄弱监督无力、内部审计形同虚设,等等。弄清楚这些缺陷哪些会显著地影响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是提高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关键所在。鉴于此,本文正是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检验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公司治理机制与信息披露两大领域之间存在的联系进行的研究,期望能够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提供一些理论借鉴和实际措施。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前三部分主要是规范研究。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及文章结构的安排,并介绍了本文的主要贡献。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通过对国内外公司治理理论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回顾,探讨以往研究的得与失,为下文即将进行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寻找研究方向。第三部分是公司治理机制与信息披露透明度的相关理论,内容既包括对公司治理机制与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基本概念、如何衡量的探讨,也包括了对两者在理论上的相互关系的研究。本文第四至第六部分主要是实证研究。第四部分是实证研究假设的提出,主要是根据前三部分理论基础的研究和总结分析,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将公司治理机制相关因素分为了股权结构因素、董事会结构因素和监事会结构因素三大因素八个自变量,提出了八个实证研究假设。第五部分是实证研究设计,主要介绍了样本数据的来源和筛选,以及自变量、因变量、控制变量的确定和衡量,最后还描述了本文所选择的回归模型类型以及本文所建立的四个实证模型。第六部分是实证检验与分析,笔者使用Stata11统计软件,对2008年至2011年3261个深市A股样本公司,先后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单因素分析,然后在证实了各自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之后,采用第五部分建立的四个logistic模型进行了多元回归分析,对八个研究假设逐一进行了检验,并对实证输出结果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最后,为了验证实证结论的可靠性,笔者还进行了两种稳健性检验。本文第七部分是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笔者首先对全文研究结论进行了概括,然后在全文规范分析和实证检验的基础上,为了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加强资本市场有效性,从公司治理机制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能够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政策建议。本文得出的主要研究结论为:(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管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与信息披露透明度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2)流通股比例、两职合一程度与信息披露透明度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3)国家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监事会规模对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影响均不显著。(4)另外,审计意见、资产负债率、公司业绩、企业规模四个控制变量对于信息披露透明度均存在非常显著的影响。对于本文的研究结论,需要说明以下几点:(1)现有研究的主流观点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信息披露透明度负相关、流通股比例与透明度正相关,而本文得到了相反结论。笔者认为,前人的观点多是基于股改前许多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而得出的。而在股改后的今天,我国股市在独立董事、外部市场等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尚未得到完善的情况下逐步进入“全流通”时代(旧机制被破坏,新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此时的上市公司暂不应盲目追求股权分散化,适度的股权集中才能保证股东对于经营者的监督。(2)以往绝大部分研究都认为国有股比例与信息披露透明度负相关,而本文的实证结论是两者关系不显著,笔者认为,这是由于股改之后国有股大幅减持,影响力减弱,这也从侧面证明了我国股改的成功。(3)本文的实证结论显示独董比例、监事会规模对于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影响均不显著,相关假设未得到验证,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相关假设多是基于成熟资本市场中的理论提出的,而在我国股市中,独董和监事制度虽然已推行了十余年,但实证结果却显示其职能大多沦为形式主义、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这非常值得我们的重视和反思。基于研究结论,笔者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1)今后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应该理性地对待和巩固股改成果、在配套机制完善之前适度维持股权集中,同时还应当提高高管持股比例、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2)改善董事会结构的重心应该放在独立董事作用的强化上,具体说来可以从规范独立董事的任命机制和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两方面着手。(3)通过构建独立监事制度、规范监事的任职条件、明确并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进行监事会建设,使其切实发挥监督作用。本文的创新和贡献主要包括:(1)以透明度为切入点,对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的文献为数不多,本文丰富了相关研究的内涵和外延。(2)以往研究中,透明度的替代变量大多比较片面缺乏代表性,比如自愿性信息披露打分、审计意见、是否舞弊、盈余激进度和不平滑度、甚至于一些不太科学的自建指标。本文通过对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多种衡量指标进行逐一探讨和优劣比较,选择了一种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综合全面的指标作为衡量透明度的依据,即深交所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3)现有研究对于同一自变量得出的实证结论往往不同甚至相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第一,由于新公司法、新证券法和新会计准则分别自2006年和2007年开始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显著地改变了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方式的很多方面,而现有研究所采取的样本数据多来自这些时点前或跨越了这些时点,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较差。第二,股权分置改革自2005年开始实施,这会显著地影响到有关国有股比例等的研究成果。第三,现有研究所选取的自变量不够全面,这也会影响到最后的实证结果。所以,笔者认为以往的研究结果较为过时参考意义不大。鉴于此,本文最大限度地完善了变量和模型,使用了最新的、政策稳定后的样本数据,最后,对于国家股比例、控股股东比例、流通股比例与信息披露透明度之间的关系,本文得到了一些与以往绝大部分研究截然不同的结论,并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政策建议。虽然本文所提出的大多数实证假设均得到了验证,体现出本文所设计的实证模型比较得当,实证研究基本达到了预期,具有一定说服力。但是由于笔者的时间和能力有限,本文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样本数据的搜集和变量的选择等方面。由于因变量的限制,本文样本数据只涉及到深市A股上市公司(上交所近年来没有进行信息披露考评故未将沪市上市公司纳入研究),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文实证结果的代表性和说服力。当然,这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空间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