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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社会保险的权利话语也更多地被学者提起。社会保险权是权利人在发生社会风险时,基于社会保险制度所享有的获得保险给付的权利。我国对于社会保险权的研究多从制度的角度,从权利角度进行的研究甚少。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社会保险权对于公民的生活和发展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因此,对该权利在宪法层次进行规范的分析,使我们对社会保险权规范的认识更加清晰,对于我国社会保险权规范的建构也有评价和借鉴作用。本文对社会保险权的研究采用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但与传统的规范法学的研究思路又有所不同,即在确定的价值基础上演绎出作为宪法权利的社会保险权规范的结构、类型与效力。从社会保险权规范的价值基础进行阐述,进而对社会保险权进行宪法权利上的界定。社会保险权缘起于工人的斗争,逐渐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对于社会保险权的概念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其一般性原理是被广泛认可的。社会保险权的价值基础首先来自于人性尊严,这是社会保险权作为一项人权、基本权利的理论起点。随着社会保险权的发展,分配正义、社会连带等相关理论也成为社会保险权的价值体系的重要部分,加强了其规范的正当性。社会保险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是以直接体现国家积极实体义务与客观的实现义务为内容的宪法规范。其规范结构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保险权的价值诉求构成其内容。社会保险权规范的类型主要有规则和原则两种,其中以原则为规范的一般形式。社会保险权规范中包含着其效力规范效力,即一系列拘束力的组合,主要包括其主观权利效力和客观规范的效力。对应的是指社会保险权规范的可救济的效力和可实现的效力。可实现效力是指立法、行政以及司法在社会保险权实现的过程中相互作用,现行各国的可救济力主要有违宪审查和宪法诉愿等模式,侧重于权利遭受损害时可接受中立的审查和救济的效力。对社会保险权规范的一般性原理进行阐述,可以为规范或叙述这一类权利提供一个框架或模式,从而用这一框架对我国的社会保险权规范进行评价。我国社会保险权规范具有相同的价值基础,在宪法层面,规范的内容并不详细完善,其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的规范效力还有待加强。这也为我国社会保险权规范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展望图景。在内容上,根据社会的发展,将某些社会保险权的价值诉求写进规范中;在效力上,社会保险权规范在我国缺乏宪法上的救济基础,因此根据我国的实践寻求适合国情的宪法救济机制是加强其救济力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