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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及其解纷方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纠纷时,诉讼历来被视为最具权威的解纷之道。然而,针对环境纠纷——这种伴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纠纷——的解决途径的探索中:在当今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化、纠纷主体诉求同益多元化、呼吁合理分配利用司法资源的大背景下,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个以实体环境法律制度为硬核,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环绕保护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此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在具体实践中迅猛发展,这种“实践中”的解纷方式明确地反映着,并促进着一种时代精神及法制理念的转变——从针锋相对走向对话协商;从价值单一走向价值多元;从利归一方到走向共赢。
基于这样的观点,本文重点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理论,并辅以政治学中的协商民主理论,对环境纠纷解纷制度中的替代性解决机制进行探讨,以美国EADR(Environmental 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与我国台湾地区《公害纠纷处理法》为例,对其制度创新中的诱致性因素和强制性因素进行研读,并对其产生、发展、运行的制度环境进行研究,从而得出影响替代性解纷机制的因素,以得出在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纷机制变革中的完善建议;另外,站在历史的角度来看,分析EADR在我国发展的法律文化背景,在已有非诉纠纷解决的研究基础上,深挖其理论思想支撑,为其制度变迁中的各种因素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历史沿革中,分别从本土法制资源整合、理性选择的倡议指导与制度创新变革中的引导主体的培育三方面寻找构建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机制的进路,以期寻找到“人——环境——人”这种以环境为媒介的特殊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通过诱致性与强制性因素的耦合构建出解纷制度的应然之象:构建环境纠纷多元解决制度,以达到人、社会、环境、经济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