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旅游中的强迫交易行为不仅多,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一旦发生,大多达到刑法关于强迫交易罪规制的“度”和“量”,但在实践中鲜见被追究刑事责任。究其原由,主要是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反应体系不健全,相关旅游投诉部门接到投诉后鲜将涉嫌强迫交易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行为主体和被害主体自身的因素等。本文共有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国内外关于旅游中强迫交易的现有研究成果及主要内容,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进路、方法、创新之处及设计方案。第二部分:旅游中强迫交易的阐述。主要对旅游和强迫交易进行界定,并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对强迫交易的规制内容。第三部分:旅游中强迫交易的现实特征。特征之一:旅游中的强迫交易多、危害大,但鲜被刑事处罚,一般是行政处罚抑或承担民事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特征之二:自费项目和购物是强迫交易发生的主要环节。特征之三:行为主体主要是导游和旅行社。特征之四:被强迫交易游客是直接受害者,潜在游客和旅游业是间接受害者。第四部分:旅游中强迫交易犯罪的成因分析。第一,刑种失度,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反应体系不健全,自由刑和抽象罚金刑不能很好地预防和控制旅游中强迫交易的发生和体现刑罚轻缓化。第二,执法力量不足,“行政刑法”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规定不甚合理等,致使旅游中的涉嫌强迫交易犯罪案件移交不到位,实践中刑罚被行政处罚架空,行政处罚取代刑罚对其进行评价。第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主体重准入轻监管,对低零负团费监管不足,信息公开不到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第四,旅游服务主体的行为不合规,特别是旅行社和导游,漠视游客的权利。第五,游客青睐于低零负团费,以及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第五部分:旅游中强迫交易犯罪的防控措施。首先,重构强迫交易罪,引入资格刑,完善罚金刑。其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刑法”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规定,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主体准入监管并重,治理低零负团费,健全旅游信息平台,打破地方保护。再次,从增加犯罪成本,引导行为人自觉摒弃低零负团费,保障导游收入等方面规范行为人的行为。最后,增加游客的旅游经验,增强游客维权和法律意识。第六部分:结语。主要对本文进行总结,并指出其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