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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因其自治性、秘密性、高效性等优势而被广泛用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商事领域。基于仲裁的特点,仲裁裁决一般只涉及仲裁当事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民商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化,仲裁裁决不但涉及仲裁的当事人,还会影响到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提倡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矛盾纠纷,仲裁也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这也意味着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几率和风险越大。在此背景下,对仲裁案外人利益保护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存在不少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例,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在法律制度设置层面而言,一方面是由于仲裁制度本身具有局限性,且仲裁的特点导致其优点易被利用;另一方面是由于民事诉讼制度中免证规则的设定和民事裁决所确定的事实不得与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相冲突之规定。对真实案例进行反思有助于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事实上,我国构建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是可行的。构建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不仅具有扎实的法理基础,而且具有广泛的现实基础。构建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程序保障理论以及司法对仲裁监督的有限性。构建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的现实基础也是广泛的:一是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更为构建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提供参考;二是通过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对仲裁裁决的存在错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予以纠正符合我国对错误裁判的救济传统;三是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能充分满足案外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需要;四是该制度的设立对现有的司法救济体系冲击性不大。是否有必要构建一项新的制度,取决于现行制度是否能有效地解决问题,也取决对现有制度的修改难度。我国现行的对仲裁案外人利益进行救济的有关制度难以充分有效发挥作用:仲裁案外人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仲裁案外人无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则无法启动案外人异议之诉;另行起诉则面临民事裁判不得与已生效仲裁结果相冲突的问题;提起再审之诉则必须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且不涉及实体审查,难以达到救济目的;仲裁裁决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现行的对仲裁进行监督的主要制度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诉。将案外人归入上述两种制度的主体范围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通过对现有的司法监督制度予以修改以便有效地保障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之道路是行不通的。因此,构建一种有效的对仲裁案外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新的司法救济制度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这种新的事后性的司法救济制度,应当是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对域外的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研究,可为我国设置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提供经验借鉴。法国是当今世界上对仲裁案外人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最早也是最完善的国家。它设立了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而且设立了独立的案外人取消仲裁裁决的异议制度。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案外人取消仲裁裁决制度的具体程序和事由除仲裁本身的特殊性之外,适用诉讼中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我国澳门地区借鉴了法国的立法经验,设置了仲裁案外人认定仲裁裁决无效之诉。法国的案外人取消裁决的制度立法经验较为成熟,但其在主体资格、诉讼时限等方面设置的规定过于宽松,笔者认为,我国在借鉴时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造和完善。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的概念进行解析,明确仲裁案外人的概念及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的定位。第二部分,对我国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本文从理论依据及现实基础两方面论述了建立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之可行性。第四部分,对仲裁裁决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真实案例进行反思后,进一步剖析现行案外人司法救济立法的种种缺陷,同时阐明修改现行的主要司法救济制度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以充分论证构建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之必要性。第五部分,通过对域外设置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研究,总结其对我国建立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借鉴经验。第六部分,基于我国的立法、司法与仲裁实践,并借鉴域外立法的经验,明确了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功能定位,并对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制度的构成、客体范围、审理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设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