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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是以罗马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系的是主要原则之一,契约自由思想产生的历史渊源主要是基于罗马万民法诺成契约的出现。而契约自由原则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末罗马法复兴时期,同时契约自由也是近现代民商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契约自由原则涵盖了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契约内容自由、缔约形式自由、解约自由等丰富的内容,在19世纪风云变换的历史背景下,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发展、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人本主义自然法学派社会思想、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契约自由原则在法国、德国、美国等欧美国家得以写入法律并不断发展,可以说人类发展的19、20世纪是契约的世纪,契约自由原则成为了私法体系中最有魅力和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回溯中国民商法历史,中国古代也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契约制度,在封建制度和宗族制度统治的社会形态中契约自由只能受制于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契约自由也只能在较小的领域内发挥作用。近代中国,帝国主义的入侵,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民主自由思想的传播,清政府开始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知识和技术,特别是在近代法制修订中学习和借鉴西方的法律体制,由此契约自由原则开始被引入到中国近代民商法中。契约自由原则在西方近代民商法的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确立和发展对中国近代的民商法的制定和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文献综述研究中,诸多学者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的前提和条件、契约自由的价值、中国契约自由精神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有部分学者研究了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但较少有人系统地研究契约自由原则在中国民商法中的确立。所以,笔者试从梳理契约自由原则的发展脉路中,理清契约自由原则的内涵,把握契约自由原则产生的条件及其在实证法上的确立,进而探讨契约自由原则在中国近代商法中的确立与发展。本文通过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系统地研究特别是古典文献的阅读中研究,拟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契约自由原则如何冲破制度的限制和阻碍,在中国近代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法草案》等民商法草案中确认并发展起来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中国近代古典民商法的法条研究,较清晰地发现契约自由原则在中国近代的确立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