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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控制,是指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前提下,为防止死刑滥用而对死刑这一刑罚进行必要的制约。死刑控制,不仅表现为对具体案件、某一类罪名的刑罚制约方法,更表现为在宏观制度层面上的各种方法、措施的抽象性集合,可以说,死刑控制是针对死刑适用所采取的一套综合管理方法体系。根据“量变引发质变”的道理,当死刑控制累积到一定程度、深入到一定层次之后,将产生死刑实质性减少的客观结果,当前,这一结果已经透过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及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体现出来。 然而,死刑控制并非是孤立行进的刑罚策略。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代表了刑罚体系的一极,由死刑控制引发的死刑适用减少的结果和过程,深刻影响着刑罚体系中的其他内容和要素。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保持刑罚体系的稳定性、刑罚结构的阶梯性以及刑种内容的科学性,当死刑适用的范围不断限缩时,在“刑度”和“刑罚阶梯”的参照系中,刑罚体系的结构和内容会随之产生改变,这种改变的整体方向是刑罚的轻刑化和人道化。也就是说,死刑控制首先产生了死刑限缩的结果,继而对刑罚体系产生结构性牵引,并形成了刑罚制度整体趋向轻刑化、人道化的发展趋势。 当论及刑罚制度改革时,还应着力解决改革的方法论问题,即改革是从何处入手、是由内而外还是由外而内。根据“内因决定事物本质、外因通过内因对事物发展产生影响”的原理,刑罚改革应当从制度内部去寻求途径和出路,而死刑控制以及以死刑控制为主要内容的死刑改革,恰巧可以满足这一要求,也就是说,死刑控制可以充当刑罚制度改革的动力来源。在死刑控制的基础上,首先应着力协调好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的问题,同时还应以刑罚趋于轻缓化和人道化为总的发展方向,一是努力促进死缓、自由刑的调整完善,降低重刑在刑罚体系中的比重;二是着手扩大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努力形成对死刑、自由刑的替代;三是对刑罚结构和刑罚配置进行适当调整,保持刑罚体系科学合理;四是注重发挥缓刑、减刑假释、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的辅助作用,巩固刑罚制度改革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