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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基石。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金融衍生品以其专业性、高风险、表外交易的特点使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在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中的风险识别分析后发现,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金融消费者识别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的成本和该风险带给金融机构的收益对防止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减少金融消费者的损失有着重要意义。但金融消费者分散、孤立的特点使得全体金融消费者识别交易风险的加总成本畸高,易使金融消费者之间产生搭便车现象。这为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由其来识别风险并督促金融机构披露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提供了可行性。这方面国外提供了相应经验。此外,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分类监管,让能标准化的金融衍生品进场交易,并通过提高保证金率等措施控制向金融消费者销售的场外衍生品风险,禁止高风险、低收益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在培育、发展阶段,金融衍生品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市场前景。但我国现行立法,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明确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监管机构虽然对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但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对披露的内容、方式要求不尽统一,特别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要求金融机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告知)义务规定不足,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完善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来统一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就有了现实意义。本文篇章结构如下:引论。提出问题并介绍研究背景及研究方法。第一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衍生品略论,主要金融消费者和金融衍生品一般理论,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文献,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衍生品进行界定。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从相关案例出发,结合法经济学的理论着重分析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金融衍生品品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从构建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对金融衍生实施分类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构想。第三章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建议,主要从各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实践出发,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不足,从立法、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构建多渠道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来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结论,对全文观点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