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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体现了我国立法制度所追求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公正性,是民主立法和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转型时期,伴随着社会利益结构日趋多元化,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更加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我国,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有着深厚的政治学和法理学基础。作为对代议民主制的补充与完善,参与民主理论主张将公民直接参与同代议制相结合,鼓励公民广泛参与到同其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活动中,这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启示。同时,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还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
在分析我国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的现状时,本文选取三个维度--公民参与的广度、深度和效度--逐步构建起衡量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的宏观标准体系。立法实践中,公民参与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呈现出了许多的不足和问题: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非常有限,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呈现无序状态,缺乏系统性。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方面,由于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的相关制度尚不健全;另一方面,公民参与立法的良性运行机制还也未形成。
公民有序参与地方人大立法需要有良好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作为保障,因此,地方人大亟需建立能够满足公民参与要求的一整套制度和法律规范,如立法公开公告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论证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将公民参与地方人大立法活动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提高地方人大立法质量,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