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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栋梁,其健康成长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趋势的持续上升,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力度,强化和发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有效化。在此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非刑罚化的起诉替代措施应运而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贯彻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起诉便宜主义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历经初创、推广、质疑三个阶段的探索研究而最终发展起来,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里程碑。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规定:对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犯罪未成年人,符合起诉条件,具有悔改表现,经过检察机关的考察,可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的确立既体现了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也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为检察机关贯彻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基本原则提供了重要依据,彰显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对促使犯罪未成年人重新做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诚然,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权利的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新事物出现之初或多或少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该制度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守性和滞后性,并且面临着从理论跨越到实践的过渡期。本文通过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现状的考察,并且与德国暂缓起诉制度、日本起诉犹豫制度、美国审前分流制度和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对比分析研究,发现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譬如,适用范围狭窄,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率低;所附条件的可考察性和针对性不强,难以达到矫正目的;帮教、考察机制不健全,导致检察机关司法资源分流目的难以实现;当事人的制约、救济机制不完善,在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过程中地位不高,缺乏主动性;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等等。通过借鉴域外司法实践的经验,以及各地检察机关在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过程中总结的经验,本文拟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如下: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设定具有可考察性和针对性的负担义务,建立健全帮教、考察机制,加强对检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等。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对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到完善的作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内涵,使该制度真正发挥更大的辐射作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