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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立法是民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说认为起源于古罗马法。近代监护立法主要以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为对象。20世纪中后期,在社会老龄化及国际人权保护新理论的影响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纷纷对成年人监护立法进行改革,增设了以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为核心的老年人监护立法。在国际老年人监护立法改革的影响下,结合国内社会发展的新形势,2012年我国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了老年人监护的内容,改变了传统监护立法只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格局。我国现行老年人监护立法包括意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针对老年痴呆患者的法定监护。老年人监护立法的形成将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然而,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初步设立的老年人监护,立法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将不利于发挥老年人监护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意义重大。本文一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老年人监护的基本理论。首先对监护、老年人监护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比区分了老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精神病人监护的差异,同时梳理了国内外老年人监护立法的历史演进,并分析论证了老年人监护立法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老年人监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现有老年人监护立法为根据,概括论述了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的三种类型:法定老年人监护、意定老年人监护和指定老年人监护,从程序、实体以及外部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揭示了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的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老年人监护立法的域外考察及借鉴。以老年人监护立法较为完备的德国、日本、英国、美国为例,考察了国外的老年人监护立法,在分析上述国家立法变革的过程中,总结出有利于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完善的经验。第四部分: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的完善。针对前文所述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的现状及不足,借鉴外国老年人监护立法改革的有益经验,提出若干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