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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体系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一旦执行死刑,生命就不可逆转,因此,在人权观念不断发展的当今世界,不少的发达国家顺应国际要求废除了死刑。目前,我国还不能废除死刑,是基于我国国土辽阔、民族较多、社会尚不完全稳定的国情,死刑相比于其它的刑罚,是最具威慑力的,但是与此同时,我国也不能滥用死刑,应当保持着谨慎性,只有对罪恶深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一直坚持的政策是少杀慎杀,并且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来保障人权、防止错杀、限制死刑。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长期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回,由其统一行使核准权,该决定不仅使死刑案件的门槛提升,而且能够严格控制死刑刑罚的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随之减少,案件质量也有所提高,因此,对于挽救生命、防止错杀,死刑复核程序是必不可少的最后一道门槛。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开启了希望之门,顺应了各界人士的心声,不少学者提出了促进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发展改革的建议。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采取的是一种书面的、间接的、不公开审判的阅卷方式,在本质上是属于行政审批,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还会阻碍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这种阅卷方式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启动方式过于单一,只有法院报请,而被告人和检察院没有启动的权利,违背了控审分离的原则;第二,复核组织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合议庭组成人数偏少,简单多数的评议原则也不够严谨;第三,书面阅卷的复核方式过于封闭,导致诉讼主体缺失、冤假错案、徇私舞弊等现象;第四,律师的辩护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法条中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简单,缺少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五,检察机关不能进行有力的监督,检察机关的定位不明确,法律条文太简单,事后监督力度弱;第六,死刑复核也没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不利于被告人,也不符合效率原则。最后,根据相应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议,要改变启动的方式,赋予被告人选择的权利,重构复议组织以及评议规则,增加合议庭人员,实行一致通过原则,改革复核模式,听证程序、公开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适应法律发展的渐进性,完善关于辩护律师辩护权以及检察机关监督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有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确定死刑复核期限,实行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