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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及其由此产生的彩票纠纷案件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彩票民事法律关系即为因彩票运行的民事法律事实并由相关的彩票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包含了买卖关系和代理关系两大基本民事关系,并因主体在各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彩票民事法律关系与赌博关系、保险关系相比较,具有公益性、获利性的特征。按照民法基本理论,可将彩票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大基本要素。主体分为:彩票发行人、彩票承销人、彩票购买人三类。其中,彩票发行人资格因为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具有唯一性,必须由政府加以垄断。彩票承销人和彩票购买人的资格范围在实践中逐渐扩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人都渐拥有上述资格,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资格确认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彩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最重要的实质上为作为有价证券的彩票本身。伴随彩票的发展诞生了多种多样的种类,特别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种类如足球彩票等对彩票民事法律关系原有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影响。彩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义务为视角分析,在代理关系中,彩票发行人负有支付报酬、承担法律后果及技术服务等义务,而彩票承销人则负有勤勉义务、上交收入义务和不得随意转委托义务。而在买卖关系中,彩票发行人应负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而彩票承销人作为彩票发行人的代理人,负有展示义务、公告公示义务和保密义务等协助性义务。彩票购买人具有与彩票发行人相对应的义务,但因其支付彩票价款却不一定能获得对价,因此具有了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