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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自1954年确立至今,这项根本政治制度虽然几经风雨挫折,但仍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在施行过程中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完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会历经60载淬炼而更牢固,正是基于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本质和来自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主动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但不可回避地是,在现实的制度运行过程中,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能和职责不能按照预期有效履行,监督职能虚化、重大事项决定走过场、人事任免走程序,最终导致人大制度的功效及作用的减弱,甚至缺失,这便直接导致权力运行的形式化和过程化。这种地位设计的至上性和权威性与制度实际运行中缺乏其独立性和自主性之间的矛盾,使得其在权力运行和制度实施中出现现实与理想的差距。值得欣喜地是,人大制度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地焕发出新的生命力。特别是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颁布实施以后,各地人大常委会特别是直接与选民接触的县(区)级人大常委会将贯彻执行《监督法》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灵活有效地探索运用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监督方式开展了内容饱满、形式丰富的监督行为和活动,积累了大量的监督案例,为研究分析监督权运行有效性提供了多样化的素材和信息。 本文根据所在的汉阳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权的实践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从完成率、执行率、绩效率、创新率和满意率五个方面对该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进行有效性评价,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监督行为有效性的因素,并查找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改进人大监督实效、促进政府效能提升、提高公民意识作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