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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以保障民生为目的,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随着各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推进,一些在项目前期无法预见的问题日渐显现,其中关于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价格条款作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组成部分,涉及到各方利益尤其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属于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条款。因此对于价格条款的监督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的监督主要寄托于行政监督,但受到公私合作模式的制约,行政监督的效果不显著。结合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将希望寄托于社会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的“公众参与”可以寄予厚望。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实践中的问题,结合公众参与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优势,将其引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以便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确保公私合作在公开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维护公用事业所涉及到的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视角,采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进行研究。论文正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中价格条款的分析,为后文的研究框定范围,明确研究的领域以及其中涉及的各方利益关切。通过对价格条款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于其确定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和涉及的内容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在目前行政监督稍显乏力的情况下,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加强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督是切实可行的。公众参与作为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其作用虽在价格听证制度中已经得到充分验证,但是目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发展现状并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特殊性,导致社会公众的参与基本流于形式,不能实质性地影响协议的发展进程。因此,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分析价格条款的重要性,为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起到铺垫作用。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分析价格条款的确定过程,进而引出公众参与机制的必要性。通过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所包含的对于公共利益维护的内容进行分析,揭示出公众参与在这一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结合下文中对相关国家实践经验的分析,总结出对于公众参与十分重要且必须遵循的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价格条款的确定过程进行研究,是为了使这一过程性的缔约程序能接受公众的监督,使得公众能监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包括缔约过程在内的全生命周期。使社会公众能参与到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地中,不仅仅需要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开,也需要缔约过程中的相关程序的公开,因此需要一系列制度相配合,将公众参与机制引入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缔约过程中,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条款等内容的确定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对于域外国家和地区在公众参与领域所积累的经验的梳理,以期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发展寻找镜鉴。第三部分是对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分析。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大环境下,对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制度化建构需要综合理论、立法、司法和实践等多方位的力量进行。通过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对公众参与的全过程进行分析,结合与之相关的制度能更好地以一种连贯的思路对其进行整体研究。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实践意义的分析,为论证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目前公众参与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到以价格听证制度为主的参与方式的不足之处,这为公众参与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对于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构,首先需要分析公众参与制度化所涉及的要素内容,主要从参与主体和程序要素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四部分对与公众参与机制相关联的制度进行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前提和基础,需要在公众参与的前期就为公众参与的顺利进行做好铺垫。通过将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时进行发布,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减少项目过程中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为了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并及时化解分歧和矛盾,需要行政协商制度的支持,在行政机关、社会资本方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途径。当出现无法解决的争议和矛盾时,需要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前在环境保护领域应用广泛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值得借鉴,可以结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独特性,形成适合的诉讼救济方式。总之,本文从价格条款这个利益关键点切入,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价格条款确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主线,将公众参与机制串联起来。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批判和对理论研究成果的吸收,提出以目前价格听证制度中的听证会为基本形式,结合公共听证中的相关程序规范,形成适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为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方案,最终为纾解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