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规范执法行为而推行的制度,已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正式吸收了该项制度。实施近6年来,该项制度在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G省Q州为视角,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展开调研,试图通过调研查找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共四部分,约20000字。第一部分,概况总结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发展、性质及意义。在介绍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发展背景及立法进程的基础上,分析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性质,进一步阐述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从发展上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源于法制建设、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侦查以及打击职务犯罪的要求。从证据性质上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属于证据,其证据类型不是固定的一种。作为证据固定方式,它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而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时,它变成了证明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直接证据,属于视听资料了。从意义上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保障人权、固定证据、提高侦查人员执法水平及保护侦查人员。第二部分,介绍G省Q州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情况。案件录制上,介绍了Q州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2年反贪部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开展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主要涉及案件数、录制人次、刻录光盘数、录制时长等方面数据。设备配置上,介绍了Q州检察机关固定式设备和便携式设备情况。人员配置上,主要从专职录制人员和兼职录制人员结构进行介绍。第三部分,总结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操作层面上主要存在“全部、全面、全程”贯彻不全面、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侦查人员讯问能力不适应及认识不到位、操作水平不高等问题;制度层面上主要存在初查对象适用不明确、证据规则不完善、未规定例外情形、缺乏监督及签字确认难等问题;硬件层面上为设施落后,难以满足办案需求。第四部分,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别从操作、制度、硬件层面上提出了可行的完善方案。从操作方面来看,主要从转变侦查人员观念、规范讯问用语和行为、保持笔录与录音录像一致上进行改进。从立法方面来看,明确录音录像适用初查对象,明确其证据性质,规定适用例外情形,完善签字确认程序,关键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硬件方面来看,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更新设备,确保办案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