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政策性工具,农业原保险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独立法人,这一属性决定了政策性农业原保险人不能实行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因此,现行关于商业保险的法律责任规范并不完全适用于农业原保险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农业原保险人在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经营或违规经营、恶意套取农业保险补贴费用、违反说明义务、无故拒赔或惜赔和违法使用农业保险资金五种常见违法行为。每一种违法行为由于侵犯的不只一种法律关系,因此,都应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其中,非法经营或违规经营因违反经营管理规定而需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因触及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因该违法行为给农业投保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进行民事赔偿。其他四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也是根据侵犯的具体法律关系予以明确。通过对农业原保险人具体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法律关系来分析其具体法律责任承担,来构建农业原保险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符合法学理论要求。民事责任主要是以农业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则严格依照刑法所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别定罪量刑。对农业原保险人的法律责任构建是以现有关于保险人责任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对于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予以保留直接援引,而对于适用存在冲突与空白的法律责任,结合农业原保险人的特殊性及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合理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