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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指拥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对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实行监督的制度。由于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滥用刑罚执行权将导致前期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失去意义,故完善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基本保证,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意义;完善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人权保护的有利手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完善的刑罚执行对于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促进严格执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予以确立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借鉴前苏联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发展而来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研究并没有足够重视,虽然在实践中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没有系统地予以分析论证。笔者以为除去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机构本身设置中存在诸如机构设置不统一、功能不健全、机制不协调、重视不到位、名称不科学之外,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则更加突出,可以说在死刑、监禁刑、非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中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刑罚执行主体过多;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不科学;某些刑罚执行监督滞后流于形式;主动监督不足,日常监督不细;监督方式没有强制力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笔者结合长期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在分析问题并借鉴相关国家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后,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构想。一是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机构设置上予以完善,包括统一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机构并予以科学命名,健全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机构内部机制,高度重视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切实提高人员素质;二是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立法上予以完善,包括消除现有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使之更具有科学性以及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三是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实践中予以完善,包括建立死刑、财产刑、资格刑执行监督制度,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建立听证、公示等制度,拓宽思路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将非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执行法律监督纳入社区矫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