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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由宪法与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职权。事实上,这也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最重要的权力,是体现地方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然而,当前,这一重大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这既直接妨碍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有效发挥,也损害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与尊严。因此,分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改进措施,促使这一重要职权行使的尽可能到位,是当前地方人大工作亟需研究的课题。本研究的目的就是总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改进措施,促使这一重要职权的行使尽可能到位。本论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重大事项概述。本章首先就重大事项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然后简要论述重大事项范围的确定原则。 第二章,重大事项决定权分析。本章首先探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然后分析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特征和行使的基本原则,最后结合与英、美、日三国议会的决定权对比简单论述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优越性。 第三章,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现状分析。本章以石景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情况为重点内容,分析行使背景,总结行使经验,归纳行使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四章,优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途径。本章从思想、制度和立法三个层面,提出优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途径。 第五章,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建议。本章主要结合石景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几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际工作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