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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数据技术的日益普及,将大数据技术与其他的行业融合在一起构造成“大数据+”的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趋势。侦查阶段不仅对刑事案件的有效侦破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后续的审判工作是否能彰显刑法的公平正义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本文的主要目的也是通过对大数据侦查措施进行具体讨论和分析来探求一系列的程序措施来对其进行完善。本文中第一章针对大数据技术环境下侦查措施的理念和模式变化展开讨论。中国传统的侦查手段主要是在勘察现场、调取证据、人力监控、摸排走访和利用群众力量等来寻找犯罪嫌疑人的痕迹。但是在网络数据迅速普及的时代,再采用单一的侦查模式并不能全面充分地采集与犯罪行为人相关的重要证据。大数据侦查势必对传统侦查的理念和实施模式造成冲击,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其能够相互融合共同作用是以后侦查工作需要考虑的重点。第二章针对大数据侦查调取证据相关证明规则问题展开讨论。证据的证明规则直接影响该类证据是否能够被采纳以及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经过大数据技术获取的证据或者分析结论应当如何定位,它们在几类重要的证据规则中如何进行适用等都是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第三章针对大数据侦查一些潜在的模式缺陷问题展开讨论。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因此在定罪量刑时一定要审慎使用该类电子证据,侦查机关应当保证证据的调取程序具有正当性。虽然以数据为基础的大数据侦查能够较为真实客观,但也存在修改伪造的可能,其技术自身的弊端也应该引起侦查机关的重视。由于科学技术发展速度很快,各种先进的科技产品所实现的功能在方便人们生活需要的同时,也为犯罪份子提供犯罪实施的便利。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实施犯罪无疑加重了侦查人员调取证据的难度,犯罪份子也开始重视运用各种知识来提高犯罪的成功率,许多疑难案件之所以抓不到犯罪份子也是由于其反侦查意识太强。侦查机关在利用大数据技术调取证据的同时也应当注意调取范围的限制,注意避免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第四章针对大数据侦查的具体工作模式以及实务中的应用展开讨论。由于现在电子设备的普遍,大多数的软件在使用时为了方便都会开启存储和自动定位的功能。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对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对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和行动轨迹进行分析。此外还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和其使用的社交软件来确定其人际交往的范围。侦查人员在对现场进行侦查搜集证据后,对证据背后所隐藏的信息和对整条数据链的汇总方面。如果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在看似毫无关联的证据之间找到潜在的联系,从而为专业侦查人员分析和预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处理技术来绘制出犯罪心理画像,通过虚拟现实技术还原出案发现场的场景,通过实证主义的方法得出结论从而确定最终的犯罪嫌疑人。第五章针对如何将新兴大数据侦查措施更好地运用在侦查领域展开讨论,分别立法、执法和司法监督方面对大数据侦查的落实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划。在立法方面,加强立法对数据采集和域外调取数据的细化规定。在执法方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侦查机关执法更加高效便捷。在司法方面,建立专门监督机构和细致的程序化规范将大数据侦查权利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完善补充大数据侦查措施对公民造成损害后,公民能够通过何种途径来救济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