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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问题是近年来民法学界的一个引人注目的课题。现行立法将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限定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的做法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本文在前言部分分析了现行立法的弊端,明确了改进现行立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本文正文共分五个部分,分别探讨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与企业法人民事能力的关系、世界主要国家立法对企业法人经营范围调整的演变规律、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对象、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及完善现行相关立法制度等问题。 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首先分析了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的关系,分析了特殊权利能力理论产生的原因,以及曾在我国占据通说地位的特殊权利能力理论的与其他国家这一理论的区别及产生这一区别的原因。认为特殊权利能力理论已失去了存在的理论依据及其现实中的必要性。我们应在立法中明确人企业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本文第一部分对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也进行了分析,认为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为保护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人格和完全的意思能力,因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不可能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主体的认知能力相关联,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民事责任能力是无关的。 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方面的立法演变,并得出如下的结论:这些发达国家的法律早期也是严格奉行越权无效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发达,这些国家都被迫采取灵活的手段来克服这一原则在现实中带来的弊端。各国一般都是采取对法律条文做扩大解释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做扩大解释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的矛盾,最后各国纷纷放弃了这一原则。我国立法也同样因把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限定在章程写明的经营范围之内而遇到发达国家曾经遇到的困扰,我国也被迫通过做出司法解释的办法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本文第三部分研究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对象。首先对民法理论上存在的关于法人目的事业范围限制对象的主要学说进行了评析,认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代表权限制说及内部责任说均有不足之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限制对象是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定。。 本文第四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研究了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性质及效力,并根据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程度对企业法人的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了分类。第四部分首先对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确定过程进行了分析,认为企业法人在确定经营范围时,本身就体现了对国家公法的遵守,同时又是企业法人自身意志的表达,也是向社会公众的一种保证。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性质并不是唯一的。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可能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可能是企业法人的代表人超越代表权的行为或是交易相对人放弃企业法人在章程中所做的关于经营范围的保证,而由双方达成新的合意的行为。本文第四部分对企业法人的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分类,将其分为已被习惯认可的超范围经营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定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对于企业法人各类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进行讨论,而不应一概认定为无效。本文认为对于前两种超范围经营行为应当是有效的,而第三种超范围经营行为则应当是确定无效的。本文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效力分代表人超越代表权和代表人经企业法人授权进行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行为两种情况做了进一步的讨论。 最后,在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相关立法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主张我国立法应明确企业法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将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作为企业法人章程中的任意记载事项。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法人代表人滥用代表权,提出增强企业法人的内部制约功能和建立相关的外部诉讼制度。前者包括建立企业法人及其成员对代表人的停止请求权制度和完善企业法人及其成员对代表人的诉讼制度;后者主要是指建立债权人对企业法人代表人的诉讼制度,并提出建立对上市公司的特别监督制度的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