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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成为核心竞争力,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出现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各国法院在应对这些纠纷的时候均倍感压力。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具备这种专业素养的法官为数不多,因此单纯通过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就显得力不从心,专业性更强的仲裁解决方式就因此受到重视。本文以商标涉外纠纷的仲裁解决作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商标涉外纠纷解决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诉讼解决此类纠纷存在的众多局限以及现有仲裁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推进仲裁方式解决商标涉外纠纷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先行明确商标纠纷范围,从商标权的基本概念和定性入手,明确商标纠纷发生的客体,即纠纷主要因商标所有人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许可转让权而产生;然后,对商标涉外纠纷的“涉外性”进行阐述。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商标涉外纠纷的可仲裁性以及我国仲裁解决此类纠纷的现状。若以仲裁方式解决商标涉外纠纷,首先就要确定此类纠纷具有可仲裁性。通过对涉外的商标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有效性纠纷的可仲裁性的分析,也明确了这几类的商标涉外纠纷具备可仲裁性。通过对比发达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办法,力图说明各种类型的商标涉外纠纷的可仲裁性,以及采用仲裁解决此类纠纷的可行性。其次,通过对纠纷解决现状的分析,发现诉讼仍然是目前解决此类纠纷的首选方式,仲裁解决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都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我国在推进仲裁解决商标涉外纠纷时仍存在许多障碍。第三部分进一步对比研究诉讼解决和仲裁解决商标涉外纠纷这两种方式。具体分析了诉讼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局限性,存在专业性不够、解决周期长、保密性缺乏等短板,得出单一的诉讼途径难以解决商标纠纷,特别是涉外纠纷,与之相对比,仲裁方式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具备了诸多优势,其高效性、专业性、保密性都是仲裁方式的主要优势所在。第四部分提出完善仲裁制度的建议。从上层的制度建设到基础设施的健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完善解决商标涉外纠纷的仲裁制度,除此之外,因为仲裁需要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因此在充分发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优势前提下,仍需妥善处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