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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意产业的迅速成长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以创新、创意为核心的创意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正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正在崛起的中国,如何抓住此次创意经济的浪潮来推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由于创意产业的核心要素是“创意和智力成果”,因此该产业的健康成长必然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一方面权利人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合理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也会给创意活动带来激励作用,因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如今,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人们利用作品的形式发生了深刻的改变,用户的合理使用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激烈,使创意产业中的诸多行业陷入了深深的危机之中,音乐行业便是其中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之一。因此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重新协调著作权者和广大公众的利益,寻找一种既能有效的保护著作权者的利益又不限制广大公众对信息的涉取,实现利益主体双赢的方法就成为本文的写作契机和目的。
本文以著作权法学理论和数字网络技术为基础,以创意产业中的音乐行业为切入点,结合世界各国音乐著作权方面的案例,针对创意产业音乐著作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系统地分析了著作权法律体系与授权机制存在的问题,对数字环境下如何判定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在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著作权保护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著作权法的社会功能入手,对完善我国创意产业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建议,认为我国在设定著作权制度时,应重新思考权利利用方式,充分利用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引入补偿金制度,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著作权市场交易变得更加容易,并建立著作权网络保护机构,使法律的权威性和网络的高效性充分结合,使著作权执法进入一个新的领域,从而实现对创意产业的全方位保护。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是从法律层面对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以期促进著作权制度的合理化,进而实现著作权设定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