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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作为建设行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中国产生的历史根源,以及实行这一制度的意义。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对控制投资、保证工期、确保质量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己经成为推动建筑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根据个人建设工程监理实践,在进一步分析这项制度的推行和发展进程的基础上,指出了目前我国实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尚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概念分析入手,从源头上弄清用语的混乱和模糊,通过国内外监理现状的分析与比较,对国内监理人的服务内容和执业范围问题的探讨, 提出了“狭义的建设监理” 和“广义的建设监理” ,以及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概念与国外的咨询顾问业的相关性,以及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监理人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咨询,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及区别,并通过具体的监理工程实践分析了国内外监理的差异。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及法律地位问题。监理工程师权力的获得,以及建设监理法律地位的确定在于: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探讨了FIDIC对咨询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定位,以及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中各个不同时期版本中工程师的地位,及这种地位的变化。在分析建设工程监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法律“公正”及“独立” 问题时,探讨了对“公平”原则的理解,以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监理“公正”原则的规定。在分析建设工程监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独立” 地位分析时,分析了“独立” 问题的起源,以及建设监理人“独立” 的含义;在执业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承包商、制造商、供货商及可能影响其自主建议、判断、决定的其他任何人有任何利益关系,以免在执业中受到不利于业主的影响。这种独立性强调独立于一方,而不要求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反要求维护某一方利益,分析了与法律上通常的“独立”意义重要区别,这种“独立”与建设工程监理人的委托人地位非但不冲突,而且相得益彰。强调了建设工程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须保持“独立” 、“公正” 的原则。以及“公证”、“独立”的监理人作为第三方人在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及其处于这种位置所带来的尴尬与挑战。最后指出建设工程监理人作为法律上专家的典型代表之一,在监理执业过程中对业主应承担专家责任中所应承担的善良管理人义务、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委托性、技术服务性等<WP=5>特性,而正由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这些特性产生了行为责任风险、技术技能风险、技术资源风险、管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风险。监理工程师在面对这些风险时必须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总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完善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有竞争格局以及现有的市场格局必将被打破重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必须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必须要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