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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古今中外涉关贪污罪之立法进行分析和比较,并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从中明晰缺陷,完善不足。主要观点包括:在贪污罪共犯形态中,笔者提出了“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并合型共犯”的构想;对贪污罪行为手段及罪数形态问题,笔者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认为:(1)贪污“侵吞”手段为作为而非不作为;(2)贪污罪除连续犯外没有“罪数”问题;(3)贪污罪名不科学,有悖词义和国际通行立法例;(4)贪污罪状欠简洁,难以理解和操作;(5)以所有制性质界定的贪污犯罪对象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下之独立财产现状,亟待完善等。在比较、论证、归纳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取消贪污罪,将其吸收合并于职务侵占罪,并提出废除死刑、限制无期徒刑、简化法定刑幅度、扩大财产刑的适用以及强化非刑罚之财产追偿的立法完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