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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对美国金融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结构性融资创新——资产证券化,最早兴起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近年来,我国也慢慢放开金融机构将自己持有的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并且相关监管机构专门就资产证券化活动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资产证券化这项结构性融资措施的认识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是基于存在的这些问题,对其进行整理和探讨,以期能对我国未来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有所帮助。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结构原理。目前在理论界并无对资产证券化有个明确的概念,不同地区对其有不同的界定。第二章主要介绍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主要介绍我国当前可以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以及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2012年我国开始进行第三期证券化试点工作,我国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该通知的两大亮点是扩宽了基础资产的范围以及参与主体。此外,今年3月我国监管机构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放宽券商开展证券化业务门槛,以及支持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顺利运作。第三章重点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完善建议。该章主要分三个大问题来介绍:首先,介绍证券化资产让与通知问题,对于债权让与通知对于债权让与合同的法律效果,两大法系国家出现了不同的规定。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合同是否有效,有肯定说也有否定说。而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持有效说。但是,这些法律规定给资产证券化的实行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其次,介绍了“真实出售”与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完成,最重要的设计就是保证拟证券化的资产能够“真实出售”或者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成立。对此,美国运用双层结构将拟证券化的资产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出来。我国采用信托模式,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显得尤其重要。最后,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税收是国家的财政来源之一,乱用资产证券化来规避一国的税收征收需要一国法律加以惩罚。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急需得到完善与改进。结语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总结与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