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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专利法的正当性频遭诟病,究其根源,与权利的不确定性不无关系。由于权利的不确定,与专利权人相对应的竞争者乃至本领域的其他公众为了避免轻易被控侵权,遇到相关专利技术时,会尽量“绕行”。同样,发明人也可能因担心其权利易遭侵害而停止不前,或者寻求技术秘密等其他方式保护利益,最终将阻碍科技创新。权利要求解释是确定权利保护范围的关键,对它的研究极具现实价值。同时,研究权利要求解释将论及专利权、专利权利范围等理论问题,因而该选题具有理论意义。权利要求解释的核心要素是权利要求,无论采用中心限定主义,还是周边限定主义,抑或折衷主义的国家,均明确权利要求为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法定依据。权利要求主要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而撰写形式一般为程序化模式,即以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具有界定功能、公示功能、警示功能和内部证据功能等。对于何为权利要求解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将权利要求解释作为字面解释方法和等同原则共同确定专利权范围;二是将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分离,作为替代等同原则的新解释规则。本文即以后者为研究视角,试图建构一种更优、更理想地专利权范围确定之规则。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利益平衡理论等法价值论基础、与权利范围相关的专利制度经济学基础,以及诸如发明市场理论等专利法政策学基础。通过对上述理论的研究,使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建构有了较为明确的方向和思路,即权利要求解释不仅起到定纷止争作用,更重要的是确定合理、适度且明晰的权利保护宽度,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发明是否对社会有利也应当作为衡量权利宽度适度与否的重要指标。权利要求解释的对象是权利要求,而其价值目标就是确定宽严适度的权利保护范围。目前,在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形下,由于等同原则超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以确定保护范围,因而权利的不确定性不可避免。而之所以研究和建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就是为了克服权利的不确定性缺陷。权利不确定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诸如判决结果的不可预见、专利钓鱼、专利灌木等方面。权利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包括:有形财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之间的差别、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专利审查制度之罅隙,等等。只有深入研究权利保护范围,才能做出合理的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制度安排。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最初是在美国司法判例中形成的。而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具体规则对于我们构建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要构建权利要求规则体系,就必须对包括解释主体、解释程序、证据规则等一系列的具体规则进行比较和研究。本文以美国Markman案件确立的规则出发,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并整理了对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发展的相关判例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和分析后得出:目前国外权利要求解释规则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标准如何衡量;解释主体究竟采取专门主体还是一般主体;证据中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的地位和作用如何,采纳的顺序尚需要进一步厘清,等等。这些问题制约着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运行和发展。我国目前专利法中尚未找到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定,而相关规定只散见于司法解释中,与等同原则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方法。并且,仅有的几条规定本身也存在问题,如审查证据的顺序等。据此,建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权利要求解释作为权利保护范围界定之逻辑起点,并确立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构建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体系时,需要把握影响狭窄权利保护与宽泛权利保护确定的因素;完善我国权利要求解释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其他与权利要求解释适用有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