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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创业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成长相匹配的融投资形式,风险投资主要是通过资本退出而不是利润分配获得投资回报。退出在风险投资中有两个重要的功能:1、使得风险投资家能够把他们的财务资源和管理资源从成功的风险企业中抽出,投入到其他创业企业中去,实现资源的再循环;2、使得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能够评估风险投资家的质量,如有必要,通过把资金从风险投资转到其他投资,或者从不成功的风险投资家转到成功的风险投资家,进行资金的再分配。因此,虽然退出位于风险资本循环运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对于其他环节的健康运作极端重要。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除了IPO和清算,按照出售对象是风险企业外部人还是内部人可分为两大类,即大企业并购(包含次级并购)与管理层回购(包含员工购买).在上述四种退出机制中,IPO被普遍认为是风险投资的典型和主要退出机制,这种认识往往忽视对其他退出机制,尤其是并购退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本文认为,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中,IPO与其他退出机制,尤其是并购退出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在IPO退出渠道不畅的背景下,探讨并购退出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提高退出绩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从着重培育和支持早期阶段创业企业,特别是早期阶段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这一风险投资的本质属性出发,针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成长的阶段性特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提出在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成长过程中,需要获得的不仅仅是外部投资者资金的注入,更需要外部投资者在各种成长资源的培育和提升过程中发挥必要的作用。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通常更善于在建立管理团队、完善盈利模式等方面发挥作用,因此适于在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初创期和成长期参与治理;对于成熟大公司(特别是主板上市公司)来说,通常更适于在改善外部环境、整合经营资源等方面发挥作用,因此适于在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成长期和扩张期参与治理。风险投资并购退出的内在逻辑就是,基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成长规律,风险投资家、成熟大公司(特别是主板上市公司)将在企业不同的成长阶段发挥作用,并存在由风险投资家向成熟大公司(特别是主板上市公司)的治理转换过程。 本文从合约设计、渠道选择两个角度,对国外有关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实践探索进行了总结.在合约设计方面,着重分析了各项合约性特定权利,特别是可转换证券在确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的作用;在渠道选择方面,着重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战略识别、有效准备、退出程度选择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最后,基于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退出状况的问卷调查,本文尝试对风险投资机构提高退出绩效应着重思考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