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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外包体制并不健全,存在大量政府监管失利的情况,在运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政府责任不明,责任缺失的问题。这些问题都给公共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运作带来了困扰。政府认为公共服务外包就是责任的转移,外包合同签订后不必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政府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承包企业可能会通过降低服务标准或提高服务价格谋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公共服务提供不仅没有达到公众的要求,而且还会引起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的质疑与不满,最终导致公众将责任归咎于政府。这不仅违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还影响政府形象。在不受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政府监管与否并不直接影响政府,政府出于监管成本考虑会选择不监管,不监管就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在政府选择不监管时政府不会被追究责任,而监管需要一定成本时,政府宁愿选择不作为。若有监管失利问责机制,政府在选择监管与否时出于被问责需要付出高代价,不得不服选择监管。公共服务外包政府监管失利问责机制研究,有助于推动政府对公共服务外包在选择承包商、签订合同、执行等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能;推动公共服务外包健康、有序进行;推动社会组织提供更好、更优质、更高效的公共服务;有助于更好推动服务政府建设。本文旨在了解梳理公共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外包的政府监管、监管失利的问责等相关问题。其次在对公共服务外包监管失利问责缺失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基础上,提出公共服务外包监管失利问责机制,并分别从合理性、可行性和实用性三个方面论证该机制的科学性。最后,就公共服务监管失利问责机制建构后如何实现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