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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20世纪后期随着食品资源的过度开发,食品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大,生态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全球性恶性事件的频频发生,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的。当今人类历史已经进入了一个具有较高的生产力、发达的科技文化、经济繁荣昌盛、信息交流频繁的崭新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仅要求食品营养丰富、美味可口,更需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食品安全是食品消费的前提。食品在从原料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直至消费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如因工农业生产快速增长带来的各种污染,不科学的生产技术、不规范的生产方式,不良的饮食习惯,以及弄虚作假、缺乏诚信的营销手段等人为因素。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导致“餐桌污染”的不断扩散和食物中毒事件接连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们健康和社会正常生活,甚至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因此,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寻求解决方案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目前国内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生成的经济学假说,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及其规制的政策选择,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中消费者、生产者行为分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以及政策层面上的描述和政府失灵的分析上,而从保护消费者权利这一角度来进行食品安全对策分析的少之又少。本文试图从保护消费者权利角度进行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从目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出发,通过其对消费者权利侵害的分析,结合国外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相关研究,针对我国相关保护现状得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序言,主要通过对相关研究背景的描述,以及国内外研究状况做出的总结,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主题即从消费者权利保护角度研究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并阐明了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即法解释学、比较分析、法律经济分析和历史分析等方法。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概述。在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多个观点中,笔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其所赞同的概念并说明了原因。在对目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描述中,总结出了四大问题,即食品的污染、食源性疾病、食品工程新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标识滥用的问题,并提出了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人口多;二是农畜业种植、养殖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越来越严重,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食物中农药、兽药残留问题突出;三是受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在简单论述了消费者及其权利的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提出了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安全保障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这也为之后的完善措施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主要是从理论上寻找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支撑。分别从经济学方面的消费者主权论、经济法学理论和社会法学理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消费者主权论从哈耶克《通往奴役的道路》(1944年)、《自由的宪章》(1960年)和《法律、立法和自由》(1973年)等著作中提出的消费者保护思想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的进一步发展,再从经济学界到法学界的相关理论分析,得出将消费者主权观念作为调整理论与实务的方针,尽力遵循消费者主权原则,控制并修正不正当现象仍有其必要的结论。在经济法保护理论方面,从经济法本身的性质、概念和功能,到结合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权利、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侵害,为消费者权利保护奠定了经济法基础。在社会法学理论方面,主要是从“社会本位”出发,通过对以康德、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理论的分析,得出社会法学理论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主张对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加以限制,消费者保护立法正是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的,因此,社会法学理论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思想渊源的结论。第五部分主要是概述国外(美国、欧盟、日本)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概况。国外相关保护制度中,美国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比较健全的,当然这与其经济发展的水平密切相关。本文主要是从其立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相对应的机构设置、配套设施来进行介绍的,这也是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学习的地方。在欧盟的相关制度方面,本文主要从其历史的发展,由分散的食品安全法律到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法框架的建立,从各成员国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到统一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任务和具体措施来论述的,希望能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在日本的有关制度方面,主要从其立法体例和其中的重要法律即《食品安全法》为重点进行评述的。另外,其《转基因标识法》也为我国完善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提供了借鉴。第六部分是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在食品安全方面完善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措施,这也是本文的论述重点。首先指出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然后针对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现状,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整个立法体系方面,首先论述了我国目前是一个由中央和地方的权利机构,及政府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有机联系而构成统一整体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主要由五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构成。这说明我国的相关立法是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的。然后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如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的系统性不够和界定冲突,安全标准法规不健全,具体执行困难等,并将其总括为立法和执法方面的不足,为下文的完善措施进行了铺垫。二是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角度,本文主要是对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三大法律的相关保护内容进行评述,认为不足之处在于食品安全配套法的操作性差和惩罚力度不够两个方面。三是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角度,这主要是从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入手,以朱燕翎状告上海雀巢有限公司简称雀巢公司侵犯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一案,引出我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并从这一角度展开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现状的说明。同时指出其目前存在的缺陷,即对肯定标签和否定标签的运用稍显粗陋等。然后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消费者保障体系。这一部分主要是从立法和执行两方面来进行阐述的。在立法方面,主要针对前文提出的制度缺陷,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构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二是建立明确和统一的农产品国家规范和标准,统一推广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国际认证;三是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四是健全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这些制度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丰富了食品安全的消费者保护。在执行方面,主要是从行政、司法、舆论保障、消费者自我保障和行业自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的:在行政保障方面,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引入问责部门领导辞职制;在司法保障方面,加强司法保护,提高处理消费纠纷的效率,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在舆论保障方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在消费者自我保障方面,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在行业自律方面,进行食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这些措施为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执行具有一定的意义。但由于笔者的学术水平和资料的有限,还不能从更深的层次进一步探讨,所提的建议也比较肤浅,这是本文的不足之处。本文主要运用法解释学、经济学、比较分析、法律经济分析和历史分析等方法,从保护消费者权利这一角度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的力图创新之处主要在于:首先是选题方面,因为就目前的食品安全领域的研究来看,大多集中在政策层面上的描述和政府失灵的分析上,从保护消费者权利这一角度来写食品安全问题的几乎没有;其次,从不同的视角:法哲学、经济学、经济法等角度,为消费者保护制度寻求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