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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根据核准制要求,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不仅要充分公开,而且必须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中《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和证券发行核准制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条件,例如,《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应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后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上市批准。如果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不理想使其很难达到上市所必须达到的条件,该公司则有动机对其盈余信息进行盈余管理,使盈余信息达到标准从而顺利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获得上市资格。此外,我国IPO公司的发行价格取决于公司的业绩,IPO公司的业绩好,一般发行价格也高,发行价格高,公司募集的资金也越多。因此,IPO公司为了提高发行价格具有通过盈余管理虚增盈余的动机。但是,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IPO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经内部管理人员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还须由IPO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师鉴证才能披露。因此,IPO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对IPO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抑制程度。随着盈余管理活动被IPO公司广泛实施,学术界针对IPO公司实施盈余管理行为展开深入研究,研究学者们大多从审计质量和IPO公司应计利润盈余管理关系进行了研究,对于同时对IPO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和应计利润盈余管理的两种盈余管理方式的研究则少之又少。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作为样本,从理论和实证上研究了高质量的审计与IPO公司应计利润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关系。论文在回顾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审计质量和IPO公司盈余管理的概念以及IPO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等基本理论,并以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分析了IPO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和方式。接着以审计监督理论分析了审计质量与IPO公司盈余管理的关系并提出了理论假设,并以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作为样本检验了理论分析提出的假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IPO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IPO公司应计利润盈余管理程度越低,但对IPO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程度无明显影响;(2)IPO公司聘请的审计师的行业专业性越高,IPO公司应计利润盈余管理程度越低,但对IPO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程度无明显影响。针对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减少IPO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需要不断加强自身技能,提高审计质量。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阐述了我国盈余管理活动普遍性的事实,从而提出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框架。第二部分对国内外IPO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进行了回顾,归纳了应计利润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关系、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关系的文献。第三部分介绍了审计质量与IPO公司盈余管理的理论。主要阐述了盈余管理的概念和类型,以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分析了IPO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第四部分分析了审计质量与IPO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相关性,从理论上解释了审计质量如何影响IPO公司应计利润盈余管理,以及为何无助于抑制真实盈余管理程度,并提出了本文的两个假设:假设1,当IPO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四大”时,越能抑制IPO公司应计利润盈余管理程度,但无助于抑制IPO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的程度;假设2,当IPO公司聘请的审计师的行业专业性越强,越能抑制IPO公司应计利润盈余管理程度,但无助于抑制IPO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的程度。第五部分是实证分析。为了检验审计质量与IPO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相关性,本文采用描述性统计、回归分析等方法,并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研究样本来检验理论分析部分提出的假设。第六部分对全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并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针对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同时在本文的最后还指明了本研究的缺陷。本文的主要贡献表现在:已有大量文献对审计质量与IPO公司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是这些文献主要集中于审计质量对应计利润盈余管理程度的抑制作用,而关于审计质量对真实盈余管理抑制效果的文献甚少。本文通过检验审计质量对IPO公司应计利润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两种盈余管理方式的抑制作用,可以避免仅从应计利润盈余管理研究带来的不足,更好地揭示审计质量对IPO公司盈余管理抑制的效果,也有助于IPO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