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该文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了理论联系实际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作者的基本观点是:中国公司法不可归类于英美法模式和大陆法模式,应结合中国国情,借鉴英美法模式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合理内涵,以提高公司机制运行之效率;借鉴大陆法模式中的监事会的具体规则,充实和完善中国公司机制的监事会制度.资本平等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在公司权力制衡机制中必须予以贯彻,并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充实新的内容.职工参与原则应纳入公司权力制衡机制.约束力量在公司权力制衡机制不可缺少.代理责任是法律责任上的约束;持股权益是经济利益上的约束;信义规则是遵义上的制约.三者在公司机制中无轻重之分,从不同方面,各施其能.救济措施的不完善是中国公司法的弱点,只有完善公司机制的自力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中国的国企公司化才能够顺利实现,公司才能作为规范主体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