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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资金融通与信用保证的要求越来越高。抵押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手段,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2007年大陆出台了《物权法》,这极大的促进了抵押制度的发展。但相比较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我们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完善与不合理的地方,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不便。我国台湾地区法学乃我国法学发展的前沿阵地,他们于2007年对担保物权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正。这对我们完善与发展大陆的抵押理论与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其修改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与探析,借鉴其中成熟的规范,以进一步完善大陆抵押权制度,并为《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提供借鉴。
本文主要围绕两岸抵押权相关立法条文进行分析,通过比较和借鉴的方法,提出完善大陆抵押权制度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及结语,正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主要概述了台湾地区“民法”对于普通抵押权的修正,介绍了其修正的理由。通过其与大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相比较,寻找大陆抵押权立法的不完善之处,并试图寻找台湾地区立法的可借鉴之处。
第二章主要概述了台湾地区“民法”对于最高限额抵押权的修正,介绍了其修正的理由,并简述了其相关的理论基础。通过其与大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相比较,寻找两岸立法的不同之处,同时试图寻找台湾地区立法的可借鉴之处。
第三章主要概述了台湾地区“民法”对于独立承揽人法定抵押权的修正,介绍了其修正的理由和理论的发展,通过其与大陆《合同法》的规定相比较,寻找大陆法定抵押权立法的不完善之处,以及台湾地区立法的可借鉴之处。最后介绍了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抵押权类型,以期为大陆将来的立法提供参考。
笔者不揣浅陋,结合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理论,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认识,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为大陆抵押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