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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经济态势之下,对外国投资的引入已经成为东道国国家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近年来,东欧国家逐渐成为了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热土。外国投资对东道国而言,既可能是推动国内经济发展的有力力量,也可能对东道国的经济主权造成损害,因此对于外国投资的管理对东道国而言有着重要意义。双边投资协定旨在鼓励、促进和保护两国之间直接投资互动,是维护和管理外国投资实践最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起到了调整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的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积极与东欧国家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本文将分析对比这两类东欧国家与中国分别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尝试从中总结可供中国外资立法借鉴的经验,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集意见稿)》进行评议。本文正文部分共六章,全文总计约三万字。本文绪论对写作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做了说明;第二章为文献综述,第三章讨论国际投资法以及双边投资协定的晚近发展;第四章分别从投资定义条款、投资者定义条款、征收与补偿条款等方面对中国与不同东欧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进行对比分析,并总结其中的异同;第五章则探讨中国与东欧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外资立法的相关启示,并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集意见稿)》进行介绍以及评议。最后对中国与东欧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对比进行整体回顾,并且对中国外资立法的进展进行总结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