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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致力于解决公共利益受到行政主体损害,如何得到司法救济的问题。第一章行政公益诉讼概述界定了公共利益的内涵,通过对公益诉讼的起源及国外有关公益诉讼形式和国内观点的一般性考察,确定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并对其特征进行了描述。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公共利益的内涵是首先要确定的问题。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是私益即私人利益的对称。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除“公共利益”外,还有“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等类似概念,但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公共利益的概念极具抽象性,内容复杂且变化多端。公益概念涉及“公共”之范围和“利益”之内容。公益”概念的不确定性,亦因受益对象、公众范围的不确定以及利益内容的不确定造成。因此,其具体内涵及判断标准,应置于范围、主体客观的基础之上去把握。笔者对公益的把握倾向于有两层含义:一为社会利益;二是指国家的利益。两种利益有时是交织的。公共利益是具体存在的,它往往被立法者概括于法律规范中。而散见于各法律规定中抽象的公共利益在个案中具体实现正是公益诉讼的价值所在。国内对“公益诉讼”称谓不一,存在争议。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历史考察和比较,无论使用何种称谓,都涉及到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何进行司法救济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体现着民主的精神,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民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积极维护社会公益,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加以保障,必将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系统工程产生积极的影响。建立一套有安全保障、具有可操作性的、低耗费并有经济上的奖励和资助的公民参与制度,从对现有司法资源优化利用出发,公益诉讼是迄今为止能够寻找到的最理想的民治方式。它不仅将历来比较含糊而不确定的人民主权转换成为明确而清晰的现实权利,而且通过诉讼使这些权利易于安全行使,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各学者亦各有观点。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领域,并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其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是一个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以三大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