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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乃至司法终局性的权威。但是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唯一住房的执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操作此类案件的全面流程和标准的指引,在处理此类执行案件中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直接考验着执法者的智慧。笔者撰写本文试图破解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唯一住房执行的执行困局。本文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笔者将对唯一住房的执行进行概述,分别从唯一住房的定义、执行意义、执行的法律基础进行分析。限定本文所讨论的唯一住房为城市住宅,包括产权房和公有住房。同时唯一住房可被强制执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并对目前我国唯一住房的可执行性作规范性分析研究,以分析不同情况下的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法律路径。第二章:笔者将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唯一住房的执行状况做出实证性分析研究。通过对四个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罗列出法院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实践中的解决方案。这些问题包括公有住房的执行、强制置换唯一住房的试点、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范围的确定以及对共有权利人的执行。第三章:笔者试图破除唯一住房执行在观念上误区,将唯一住房执行中不同的概念进行对比,解释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受损。以及建议将唯一住房的执行与住房保障政策进行衔接,分析比较现行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四种住房保障形式,找出适合与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对接的住房保障政策。第四章:笔者尝试草拟一套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程序,这套程序结合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以及加入住房保障程序及赋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方式选择上的更多自主权。其特点就是以通过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补充,选择双方接受的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执行。在确保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达到最完美的执行效果。同时在一些民事执行以外的其他程序中给出适当建议,以求尽量避免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发生或者防范被执行人逃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