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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是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行这一制度,但由于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股权分布不同等原因,相关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我国从1993年就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正式明确了这一制度,并在后续的立法活动中不断完善。在强制要约收购中,中小股东由于信息获取、讨价还价能力上的欠缺和自身的原因等,使其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的利益经常受到收购人、目标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侵害,因此,出于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给予中小股东以特别保护。其中豁免制度在保障了证券市场效率和收购活力的同时,也从另一方面实现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笔者从对三个收购案例的分析出发,结合其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我国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并给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以期该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两个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其具体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基本概念和特征的阐述出发,选取了三个收购案例,我国第一起强制要约收购案——南钢股份收购案,我国第一起强制部分要约收购案——苏泊尔收购案,我国第一起强制要约收购纠纷案——全柴动力收购案,并以上述三个案例为基础,分析我国当前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第二部分阐述了强制要约收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及保护依据,中小股东在收购过程中易受到损害,阐明了中小股东保护的法理基础,即股东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理念。第三部分阐述了豁免制度对中小股东的特殊保护,作为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核心,以实现公平与效率为原则,具体阐述了豁免的理由与功能、201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改后的具体内容,最后提出了可待完善之处。第四部分对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以下几个方面能够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功能:完善该制度的具体规定、加强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反收购制度体系、完善中小股东的民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