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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可及性是世界卫生组织首先提出的概念,强调人人都能获得所需的药品。但是随着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的建立,药品价格随着专利保护而变得奇高,这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因为药品价格而无法保障所需药品。从国际法角度对药品可及性进行研究,有助于为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更好地供应药品提高解决之道。本文对药品可及性在国际法上的两大权利(健康权和知识产权)以及TRIPS协议中有关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进行分析后,认为提高药品可及性是国家应该积极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健康权是人权,但知识产权并非人权,因此在优先保障人权方面,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保障健康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TRIPS协议及相关国际文件中的规定提高药品可及性。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本文研究对象为药品可及性,并且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的药品指的是“基本药物”,同时对文章其他部分涉及到的“原研药”、“仿制药”、“新药”等概念进行了厘清。紧接着,该部分分析了药品可及性概念出现的背景及影响因素。第二部分旨在探寻药品可及性在国际法上的两大权利,即国际人权法上的健康权和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药品知识产权。该部分首先回顾了以往学者对于健康权人权属性的辨析以及现行国际法关于健康权的规定,然后对药品可及性为何属于健康权范畴的理由进行了梳理。接着又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的非人权性质,从而为在健康权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健康权的立场提供了理论支撑。最后专门就这两者之间可能出现了冲突情形作出了说明,并介绍了国际社会为解决两者主要在药品可及性上出现的冲突做出的妥协与平衡。第三部分回归现行国际法文件对药品可及性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TRIPS协议、《多哈宣言》以及《TRIPS协议修正案》中的相关内容,以时间维度探寻了国际社会为提高药品可及性作出的妥协与进步。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为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下属的人权机构,揭示出药品可及性既属于国际贸易体系又属于国际人权体系的双重属性。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这些国际组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断的对垒与谈判中对保障药品可及性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之间依然“箭弩拔张”,存在着种种的利益冲突。第四部分考察了发展中国家阵营中较为典型的代表国家在药品可及性上的实践,即巴西和印度。前者善于运用强制许可手段以提高国家公共健康水平,后者在本国专利法的制定以及发达的仿制药产业上成为了发展中国家竞相模仿的典范。对这些国家实践的分析主要是为了了解如何根据具体国情使得本国国内法与政府政策既符合国际法规则又能解决国内的公共健康问题。最后一部分结合中国目前的公共健康现状,就提高药品可及性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一方面是密切关注国际组织方面的新进展,如世界卫生大会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以便国内立法在符合国际法一般要求的基础上更强调立足于本国国情;另一方面是对新生效的《TRIPS协议修正案》进行分析,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中国适用该修正案的可行性以及其他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