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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交易量也突飞猛进,根据数据调查显示,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网络零售规模已经达到3.8万亿元,成为世界性的电子商务大国。电子商务逐渐取代传统的交易方式,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和传统的商务有较大的不同。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交易对象分为有形的商品和无形的商品,我国针对有形的商品,在税制上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作为无形商品的数字产品作为新型商品因其独特的物理、经济学特征,以其易改变、虚拟化、无界性以及易复制等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难题,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目前对于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存在两大派别,即征税和不征税。深入的分析其根源不难发现,各国都是出于各自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自身在国际税收中的合法权益。其中,在征税的阵营中,又分为开征新税和不开征新税两大阵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高度的重视数字产品的税收征管问题,鉴于我国的税制体系尚不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笔者认为,对于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需要多部门、多渠道合力来完成,在税种的选择方面可以使用原有的税制,在起征点、常设机构等特殊概念的认定上要具有创新的思维,针对数字产品的特点,做出合理的判定标准。纵观国内外专家的研究不难发现,大家研究的领域多集中在电子商务大的背景下,对于电子商务下交易对象的细分,研究者少之又少。目前,国内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这一逐渐兴起的交易模式征管力量非常薄弱,这同数字产品不可估量的市场价值不成正比。因此,对于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研究具有创新的思想,也符合了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本文从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含义和特点入手,深入的分析数字产品交易的实质,接下来列举我国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典型国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借鉴,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