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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随着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而产生的,而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市场经济更是与社会信用休戚相关。可以说,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加上完备的法治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最强动力,有效保障着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社会信用又可以分为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个人信用主要是社会对于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遵守各类社会规范、履行个人义务的意愿、能力和行动等内容进行的综合判断和评估。个人征信是由专门机构通过采集上述反应个人信用的相关信息,然后对信息数据进行专业的整理分析,形成对个人信用情况的综合评定报告,在有需求时予以披露,使得市场主体能够事先了解个人信用状况,对其信用价值进行判断和评价,在信用交易过程当中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能够保障交易安全,规避风险,并对市场秩序起到间接引导和规范作用。个人征信制度虽然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作用,但由于它的客体是个人的信用信息,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因而与个人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所追求的个体自由价值存在着天然的冲突。随着征信业的发展和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将成为信用征信法律关系中突出的矛盾逐步呈现。如何建立一个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以保障市场竞争和自由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同时又要保护信息主体的金融隐私权,使其不受恶意侵犯,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征信制度体系的重要课题和理论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信用、征信和金融隐私权的概念及发展演进历程进行阐述,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法理层面深刻剖析金融隐私权与信用公开制度存在的秩序与自由、公众与个体的矛盾和冲突,并对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刚实施不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在立法条文中的缺陷,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实际操作困难等问题,提出对相关法律修改完善的建议,最终为我国构建信用公开制度,进行征信活动的过程中对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机制提出自己的思路和构想。